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1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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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秉宬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67、4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23公克,驗餘淨重0.229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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