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08,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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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柒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翔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惟被告業於民國111年1月7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卷第24頁、第36頁、本院卷第5至11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淡黃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前淨重0.7980公克、驗餘淨重0.797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卷第5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97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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