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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淨重共17.541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共7.34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包裝袋15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2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69、7116號(按聲請書贅載110年度毒偵字第826、6564、7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9.0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按聲請書誤載為2包)(驗前總毛重3.81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共7.34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共7.878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按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201號(下稱①案)、110年度毒偵字第2569(下稱②案)、7116號(下稱③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又①案之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9.08公克、驗餘淨重共7.783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19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201號卷第9至11、56頁);
另②案之扣案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1公克)、白色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1.77公克),經送驗結果,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0日刑鑑字第1100031941號鑑定書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卷第52反面至54、56至57、109頁正、反面);
而③案扣案之粉末檢品2包(驗餘淨重共3.84公克)、粉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3.5公克)及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驗餘淨重共7.8788公克),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成分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413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16號卷第13至15、62、6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共計1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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