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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千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627 號、110年 度緩字第73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4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零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 年毒偵字第627 號被告魏千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1 年9 月16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806 公克,驗餘淨重0.805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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