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3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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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09號、110年度他字第5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5240號案件,因查無被告真實姓名、年籍而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品項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不知情之黎文凱於民國110年1月18日21時58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3時48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左轉往裕生路方向時,在路中央所拾得,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已由該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6日簽結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0年4月21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頁、第19頁及其反面)。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品項,均經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⒉鑑定結果),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附表編號2所示品項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1、3所示品項,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重量 備註 1 殘渣袋 1個(毛重0.19公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卷第5至7頁) 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他字卷第15至17頁) 鑑定結果: ⑴殘渣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18-1) ⑵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18-2) ⑶黑色小包(內含吸食器及破碎玻璃球)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18-3)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073公克、驗餘淨重0.070公克) 3 黑色小包(內含吸食器及破碎玻璃球)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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