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40,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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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10號、109年度偵字第38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扣案之物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包(毛重3.7076公克、淨重3.0327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量3.027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聲請意旨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328公克、淨重1.0749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量1.0734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毛重2.7792公克、淨重1.3572公克、取樣0.0732公克、驗餘量1.2840公克)、玻璃球2個及大麻吸食器1組而均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二)(三)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6月23日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含有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四氫大麻酚、大麻酚、二甲基色胺(數量、成分如附表)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其外包裝袋因沾染、黏附前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因沾附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檢體外觀 毒品成分 數量 鑑定書 1 黃色晶體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1包(驗前淨重1.5328公克,驗餘量1.073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 2 淡黃色晶體 第一級毒品 古柯鹼 1包(驗前淨重3.0327公克,驗餘量3.0279公克) 3 第二級毒品 大麻 四氫大麻酚 大麻酚 2包(驗前淨重1.3572公克,驗餘量1.2840公克) 4 玻璃球 第二級毒品 二甲基色胺 2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5 大麻吸食器 第二級毒品 大麻 四氫大麻酚 大麻酚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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