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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尚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554、25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洪尚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107年度偵字第2554、2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大麻1袋(毛重0.7390公克、淨重0.1490公克、取樣0.0053公克、餘重0.1437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54、2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固有該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然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袋(毛重0.7390公克、淨重0.1490公克、取樣0.0053公克、餘重0.1437公克),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22號聲請書聲請宣告沒收,經本院以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6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且經檢察官執行沒收銷燬完畢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從而,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再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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