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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7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伊為警查獲前,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於111年3月8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林口區友人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卷第92頁訊問筆錄),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95頁),足見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至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施用時間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797號不起訴處分書)。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見同上卷第10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99公克,驗餘淨重0.297公克) 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4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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