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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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啓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分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434公克,驗餘淨重0.141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淨重0.62公克,驗餘淨重0.6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6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日、同年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林啓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2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110年10月13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經同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16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又於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26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合計1.68公克,共取樣0.001公克送驗,驗餘毛重合計1.679公克),有本院109年聲搜字190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卷內照片在卷可稽;

於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760號案件所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2公克,取樣0.002公克送驗,驗餘淨重0.618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卷內照片在卷可憑;

及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案件所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434公克,取樣0.0018公克送驗,驗餘淨重0.1416公克),有本院109年聲搜字829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卷內在卷可佐。

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含袋) 1.驗前總毛重:1.68公克 2.取樣量:0.001公克 3.驗餘總毛重:1.679公克 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袋) 1.驗前淨重:0.62公克 2.取樣量:0.002公克 3.驗餘淨重:0.618公克 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袋) 1.驗前淨重:0.1434公克 2.取樣量:0.0018公克 3.驗餘淨重:0.1416公克 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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