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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6、13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宜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4、1365、1366、1367、1368、13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之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4、1365、1366、1367、1368、13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101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考。
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足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違禁物。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4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共計毛重1.92公克,取樣0.001公克鑑定用罄) 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110年度毒偵3488號卷第53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6號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3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110年度毒偵2966號卷第74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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