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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則經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證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均予諭知沒收銷燬。
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檢出成分及鑑定書 1.米黃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5218公克、驗餘淨重0.5197公克) 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0182公克、驗餘淨重0.016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白色透明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淨重1.95公克、驗餘淨重1.9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274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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