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92,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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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添財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79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17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前案查獲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515公克)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46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7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5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公司110年4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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