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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144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意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品項,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重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0512公克、驗餘淨重0.0485公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8144號卷第15至17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8144號卷第48頁) 鑑驗結果: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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