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30,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被告王朝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略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893公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亦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1年1月20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09年度緩字第139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9年度緩護療字第331號觀護卷宗及109年度緩護命字第506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0.7471公克 0.1929公克 0.189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卷第5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0817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