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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1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柒玖壹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5、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79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康守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9年7月5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1.1553公克,淨重0.9812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97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830號卷第11至13頁、第66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791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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