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311,202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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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432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結晶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月11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

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餘淨重0.9757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328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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