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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2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 ,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1.25公克等情,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份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
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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