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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704號、第4531號、第45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
又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
(一)被告鄭元程因於民國109年5月20日16時25分許、109年6月9日16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各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次之犯行,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0月1日執行完畢(下稱本案觀察、勒戒),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43號、第4997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本案不起訴處分書),有前揭裁定、本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欄所示之犯行,均係在本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上開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效力所及,故就該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基此,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既均經不起訴處分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均係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且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經核均適法有據,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證據資料 備註(保管字號) 1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㈡ 被告於109年2月1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內為警盤查,經警取得其同意後,在其包包內扣得吸食器1組【註:已銷毀,檢察官扣押(沒收)處物品分命令,見毒偵4532號卷第10頁】,復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內為警逮捕後實施附帶搜索,並在其外套口袋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4包(1包淨重0.249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6公克、3包淨重2.237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0年度毒偵字第4532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各含包裝袋1只) ①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499公克,驗後淨重:0.2463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透明結晶3包,驗前淨重:2.2376公克,驗後淨重:2.2354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UL/2020/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01號卷第75頁) 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6日UL/2020/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卷第76頁) ③被告偵訊時之供述(同上卷第72頁正反面)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同上卷第23至25、31至32頁) 110年度安保字第1313號(見新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4532號卷第5頁) 2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㈢ 被告於109年2月6日20時許,在上址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月7 日3時15分許,因涉竊盜案件,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內逮捕,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0.87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及吸食器1組【註:已銷毀,檢察官扣押(沒收)處物品分命令,見新北檢110毒偵4531號卷第10頁】,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0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各含包裝袋1只) 透明結晶4包,驗前淨重:0.8740公克,驗後淨重:0.8720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2020/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卷第70頁)。
②被告偵訊時之供述(同上卷第56頁正反面)。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17至19頁)。
110年度安保字第1315號(見新北檢110毒偵4531號卷第5頁) 3 本案不起訴處分書㈤ 被告於109年3月1日中午某時許,在上址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3月4日19時許,經其母即同住於該處之游玲梅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06公克、驗餘淨重0.1578公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註: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均已銷毀,檢察官扣押(沒收)處物品分命令,見新北檢110毒偵2704號卷第10頁】,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110年度毒偵字第2704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606公克,驗後淨重:0.1578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卷第43頁) ②被告偵訊時之供述(同上卷第39頁反面)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14至16頁) 109年度安保字第1004號(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704號卷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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