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33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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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讚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讚賢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5號、第1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12月7日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05號卷第31至37頁、第85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939號卷第23至27頁、第85頁)。

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

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淨重0.1450公克、取樣0.0026公克,驗餘0.14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聲請書附表編號2 2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聲請書附表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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