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097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097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被告杜偉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總毛重1.0829公克,驗餘淨重0.883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1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毒品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829公克 0.8854公克 0.883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20號卷第177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