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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輝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捌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82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3907公克,驗餘淨重0.388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聲沒字卷第4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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