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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士文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9日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總驗餘淨重1.3837公克)、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11.136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法沒收銷燬。
又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士文前因於108年3月27日下午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檳榔攤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12月9日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08年3月7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在執行前揭觀察、勒戒之前,應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110年度毒聲字第78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被告於108年3月7日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吸食器共3組、分裝勺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檢驗之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四)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及吸食器、分裝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6857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見108年毒偵字第3279號卷第10頁) 2 白色粉末4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3691公克,驗餘淨重1.3671公克。
同上 3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181公克,驗餘淨重0.0166公克 同上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159公克,驗餘淨重0.014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08年毒偵字第3279號卷第14頁) 5 米白色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074公克,驗餘淨重0.8033公克 同上 6 褐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8316公克,驗餘淨重10.3193公克 同上 7 吸食器1組(檢體編號:C0000000-0)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108年毒偵字第3279號卷第17頁) 8 吸食器2組(檢體編號:C0000000-0)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9 分裝勺1支(檢體編號:C0000000-0)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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