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50,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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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302 號、109年 度緩字第81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點零壹叁柒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零壹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 年毒偵字第302 號被告張瑞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0 年10月9 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聲請書誤載為「1 包」;

淨重1.0137公克,驗餘淨重1.010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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