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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445號、第7530號、第7772號、第807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258號、第7445號、第7530號、第7772號、第807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95號、第996號被告李岳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岳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258號、第7445號、第7530號、第7772號、第807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95號、第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鑑定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鑑定報告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4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等物,雖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901-1、DAA6901-2),鑑定確認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該包安非他命及吸食器1 組,業經該案檢察官命銷燬處分,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1月19日新北檢錫溫字第00516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530號卷第38頁),核已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出處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928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1100600044號鑑定書1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第35頁 110年度安保字第1824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4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901-1、DAA6901-2) 110年度毒偵字 第7530號第30-32頁 (原聲請書誤載為第7772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0年度紅保字第4622號扣押物品清單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1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1100600002號鑑定書1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1876號第7頁 110年度安保字第1824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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