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6,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晏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柒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晏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5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民國110年5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下稱前案),嗣再因同署檢察官認被告於110年3月26日所涉施用毒品之行為,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聲請書漏載前案經送觀察勒戒而釋放一情),乃於110年6月1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71公克,驗餘淨重0.367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371 公克,驗餘淨重0.367公克),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03-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份在卷可稽,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 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

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