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6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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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濬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71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第3713號、第4363號、第6105號、第75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濬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1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第3713號、第4363號、第6105號、第7585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相關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淨重0.420公克、驗餘淨重0.41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0年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卷第5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7716號 2 白色粉末1包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79公克、驗餘淨重0.17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卷第7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第3713號 3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淨重0.248公克、驗餘淨重0.24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卷第9頁) 同上 4 白色粉末1包 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84公克、驗餘淨重0.38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卷第11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4363號 5 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淨重2.059公克、驗餘淨重2.0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卷第13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6105號、第7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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