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20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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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49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491號被告吳宜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59公克,驗餘淨重0.057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應宣告沒收銷燬。

至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淨重 毒品鑑定書 保管機關及字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0.2300克 0.059公克 0.0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57號卷第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001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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