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215,202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總毛重壹點參捌公克、分析使用零點零零伍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溶液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46號被告羅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49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1.37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溶液之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按:聲請書未及記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羅明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死亡,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11月22日110年度簡上字第49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為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審全卷事證無訛。

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結晶2包(含袋總毛重1.38公克、分析使用0.005公克),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可稽,堪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前述毒品(結晶)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