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22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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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207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吸食器壹組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豪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之吸食器1 組(毛重40.8085 公克,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電子磅秤1 台(毛重106.8447公克,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

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醫院109 年7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 年6 月7 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見上開吸食器、電子磅秤均沾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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