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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總重零點陸伍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6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6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晶體、白色細晶體各1包(驗前淨重合計0.77公克,共取樣0.12公克,驗餘總淨重0.6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1090083611號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卷第99頁),足認扣案之白色晶體、白色細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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