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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69號、第6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分別於民國㈠109年12月24日22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
㈡110年8月28日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9號及第6273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淨重分別為0.284公克、0.546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282公克、0.54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2日及110年11月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69號、第6273號被告林宗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全部卷證無訛。
而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依據」欄所示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均存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依據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45公克,淨重0.284公克,經取樣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82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69號卷第5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92公克,淨重0.546公克,經取樣0.00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541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273號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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