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5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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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515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漢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515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93號、4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21時許、109年7月27日某時許,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又被告前於109年6月20日某時許、109年11月22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被告上開4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515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93號、4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為警查獲附表所示案件時,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9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0、D0000000-0)2份附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6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出處 關連案件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889公克,驗餘量0.987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卷第55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淨重共0.4641公克,驗餘量共0.462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卷第59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 3 白色結晶2包(①毛重1.2283公克,驗餘量1.2176公克。
②毛重0.404公克,驗餘量0.39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2份(報告編號:D0000000-0、D0000000-0)(見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451號卷第111-113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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