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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肆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被告歐俊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1.9503公克,驗餘淨重1.947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1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呈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1.9503公克,驗餘淨重1.9474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0年1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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