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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232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伍包(驗餘淨重共計貳仟貳佰參拾陸點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航被移送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被告涉嫌事實而已行政簽結在案。
該案扣得之不詳人所有、自國外網站購買後寄至臺灣地區之大麻5包(驗餘淨重合計2236.6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109年4月4日查扣自加拿大郵寄來臺郵包(郵件包裹單號碼「EZ000000000CA」、收件人「WU ZHIHANG」、收件電話「0000000000」)內夾藏之大麻5包,因被告係上揭門號之申請人,而為警移送偵查,嗣因查無被告涉嫌本案之犯罪事實,而由檢察官逕以行政簽結等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而該案查扣之大麻5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檢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236.65公克),此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110號鑑定書附卷足證,堪認上揭大麻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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