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88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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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含外包裝袋拾陸個,合計驗餘淨重貳拾柒點壹柒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3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969、5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2.4736公克,驗餘純質淨重共10.079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7.502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8.1008公克,含量極微無法計算純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共7.2017公克),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3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969、5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前淨重12.537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4736公克)、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合計驗前淨重8.100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7.5028公克)、扣案米黃色或透明晶體9包(合計驗前淨重7.076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7.0746公克)、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前淨重0.130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1271公克),經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09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毒偵字第2133號卷第125頁,毒偵字第6644號卷第62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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