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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奕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標法案件(111 年度偵字第2963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LV化妝包壹個、LV側背包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度偵字第29634 號被告余奕玢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耳環1 對、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LV化妝包1 個、LV側背包1 個(詳如111 年度白保字第11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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