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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予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4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432號被告劉予晴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Apple手機殼177件(含警方購證物1件)、Apple背貼10件、Gucci手機殼3件、Burberry手機殼2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2份、商標註冊資料5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佐,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8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屬仿冒「Apple」、「Gucci」、「Burberry」商標圖樣之商品,供其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訂單資料、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蝦皮拍賣帳號申登人資料、蝦皮錢包紀錄、美商蘋果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承諾書、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資料、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鑑定報告書、銀行交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5日全管字第0000號函暨所附訂單及寄件人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本院000年聲搜字第000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足證,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 177件(含警方購證物1件) 2 仿冒「Apple」商標背貼 10件 3 仿冒「Gucci」商標手機殼 3件 4 仿冒「Burberry」商標手機殼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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