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聲沒,2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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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豪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 年度偵字第24016 號被告張豪城等妨害電腦使用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1 年1 月3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之物,為被告張豪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 押 物 品 數量 備 註 01 SAMSUNG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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