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豪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 年度偵字第24016 號被告張豪城等妨害電腦使用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1 年1 月3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之物,為被告張豪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 押 物 品 數量 備 註 01 SAMSUNG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1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