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聲沒,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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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02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魯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02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期滿在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為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魯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023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且該案緩起訴已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全卷卷宗可憑;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4,000元,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保險套等物,均係被告所有,分別為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59頁反面、第82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2至24頁、第29至39頁),故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扣得地點 1 贓款(新台幣) 4,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置物箱內(見偵卷第35頁) 2 保險套 54個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置物箱內(見偵卷第33頁) 3 監視器主機 1臺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見偵卷第39頁) 4 監視器鏡頭 4個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見偵卷第37至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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