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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何秀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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