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交易,1034,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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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宗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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