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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和鈺
被 告 劉鎮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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