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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勝鴻
送達代收人 陳立樺
被 告 吳瑞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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