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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林裕章
上列被告林裕章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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