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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1號
原 告 陳雲龍
陳佳涵
被 告 洪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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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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