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交附民,662,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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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
原 告 劉俊賢
被 告 劉明忠

上列被告劉明忠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902 號),經原告劉俊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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