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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1號
原 告 何之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宥君
被 告 張紀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95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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