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交附民,79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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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林書璿
被 告 黃何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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