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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語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號、第9491號、第11486號、第12775號、第18301號、第19046號、第21908號、第23198號、第23307號、第25968號、第26006號、第28302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語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語瞳明知其並無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10、12至18、20至26所示之款項或遊戲點數,匯入王語瞳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10、12至18、20至26所示之會員帳號申請儲值、線上購點而取得之虛擬帳戶或遊戲帳號;或匯入不知情之王語揚名下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帳戶;或依指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6、11、19所示數量之遊戲點數卡後,再將上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拍照並傳送予王語瞳,王語瞳再儲值至如附表編號6、11、19之遊戲帳號內。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7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602室,將王語瞳拘提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15、23、26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編號16、18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編號17所示之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編號19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編號20所示之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編號21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編號22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編號24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編號25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母陳秀娟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6、11、19、24(110年10月25日部分)所詐得之線上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進行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0、12至18、20至23、25、2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2罪);
就附表二編號6、11、1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共3罪);
就附表編號24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共1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6、11、19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111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又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24部分,雖漏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罪名,惟起訴書附表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應認業已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4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或遊戲點數,造成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與如附表二編號5、7、10、12、16至18、22、23、26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家中尚有母親、弟弟及妹妹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
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1、23至26所示之財物或不法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而被告雖與附表二編號5、7、10、12、16至18、22、23、26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2紙附卷可稽,惟現尚未履行賠償,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二編號1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1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1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1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1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6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17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18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19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20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21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二編號2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二編號2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二編號2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二編號2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二編號26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方式 時間 金額或 遊戲點數 匯入帳戶 儲值之遊戲帳號/綁定之門號 證據資料 1 林政頴 王語瞳在臉書見林政頴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之虛擬寶物「巨大的恐怖」,即於110年9月9日5時42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政頴,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
復明知無資力,仍於110年9月9日7時16分後某時許,向林政頴借款,致林政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7時16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政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5至2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6頁)。
⒊告訴人林政頴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7至74頁)。
110年9月9日 20時43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 (陳秀娟) 110年9月9日 20時52分 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陳宗政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廠/主機/螢幕/顯 示卡/記憶體/主機板/機殼/硬碟/SSD/電源供應器/筆電/鍵盤滑鼠/喇叭一元競標」見陳宗政貼文欲購買機殼風扇,即於110年9月5日11時50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陳宗政,佯稱出售該機殼風扇云云,致陳宗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5日 12時1分 1,69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7至28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35880號函(同上卷第8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會員帳號清單及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82至88頁)。
⒋告訴人陳宗政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89至96頁)。
3 陳廷馥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二手IPHONE交易買賣團(限賣APPLE產品)」見陳廷馥貼文欲購買APPLE WATCH,即於110年9月7日20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2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陳廷馥,佯稱出售APPLE WATCH云云,致陳廷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7日 21時12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廷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9至29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2至105頁)。
⒊告訴人陳廷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06至110頁)。
4 李韡凡 王語瞳於110年8月25日13時51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李韡凡,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裝備云云,致李韡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5日 14時3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韡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0至3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9811號函(同上卷第8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9至120頁)。
⒋告訴人李韡凡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21頁)。
110年8月25日 14時40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梁哲睿 王語瞳於110年10月8日11時4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梁哲睿,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楓之谷」道具云云,致梁哲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8日 11時4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4785/ 0000000000(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哲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2至33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29至130頁)。
⒊告訴人梁哲睿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31至136頁)。
110年10月8日 11時15分 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游清宇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艾麗亞/交友/買賣」見游清宇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楓之谷」虛擬寶物,即於110年10月6日21時30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游清宇,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致游清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10月6日 ①22時13分 ②22時15分 ③22時15分 ④22時16分 ⑤22時17分 ⑥22時18分 ⑦22時19分 110年10月7日 ⑧0時3分 ①3,000點 ②3,000點 ③3,000點 ④3,000點 ⑤3,000點 ⑥3,000點 ⑦3,000點 ⑧3,000點 (共計價值22,8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清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4至34頁反面)。
⒉左列遊戲帳號之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及IP歷程(同上卷第140至143頁)。
⒊告訴人游清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卡截圖(同上卷第144至145頁)。
7 林詮祥 王語瞳於110年10月16日10時16分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林詮祥,佯稱出售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云云,致林詮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6日 10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詮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5至3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帳號清單、會員資料及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51至156頁)。
⒊告訴人林詮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7至161頁)。
110年10月16日 11時3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8 劉志恩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Jets/Jetsr各系精品買賣交流版」見劉志恩貼文欲購買排氣管,即於110年10月14日10時16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劉志恩,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劉志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4日10時17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志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7至37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9至170頁)。
⒊告訴人劉志恩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71至174頁反面)。
110年10月14日 10時23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9 黃弘傑 王語瞳於110年10月25日13時31分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黃弘傑,佯稱出售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16,000點遊戲點數云云,致黃弘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5日 13時31分 12,800元 【黃弘傑僅儲值8,400點(價值6,720元),王語瞳即變更左列帳號之登入密碼,致黃弘傑無法如約獲取該帳號內剩餘之點數7,600點(價值6,08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雨揚) 無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弘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8至40頁)。
⒉證人王語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三第20至21頁)。
⒊告訴人黃弘傑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183至204頁)。
10 林書宇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APPLE蘋果二手.全新交流中心」見林書宇貼文欲購買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9日1時13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書宇,佯稱出售IPHONE 8手機云云,致林書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9日 13時30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書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1至42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1至213頁)。
⒊告訴人林書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14至221頁)。
110年10月9日 13時3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 王敏宸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全新或二手蘋果電話產品買賣交易區」見王敏宸貼文徵求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16日下午某時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王敏宸,佯稱出售IPHONE XR手機云云,致王敏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10月16日 19時54分 5,000點 (價值5,0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敏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3至44頁)。
⒉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歷程及IP歷程(同上卷第226至229頁)。
⒊告訴人王敏宸提出之購買遊戲點數卡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同上卷第225、230至233頁)。
12 鄭皓璟 王語瞳在臉書見鄭皓璟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楓之谷」之虛擬寶物,即於110年9月9日14時50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鄭皓璟,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致鄭皓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14時50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皓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5至4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1頁)。
⒊告訴人鄭皓璟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同上卷第243至246頁)。
110年9月9日 15時37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3 鍾郁坤 王語瞳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鍾郁坤,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鍾郁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4日 0時42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郁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7至48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53頁)。
⒊告訴人鍾郁坤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同上卷第254至257頁)。
110年10月14日 1時15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4 歐陽士詃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二手手機買賣社」見歐陽士詃貼文欲購買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14日13時20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歐陽士詃,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歐陽士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5日 10時7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陽士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9至50頁反面)。
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0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0717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同上卷第263至264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65頁)。
⒋告訴人歐陽士詃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同上卷第266至276頁)。
110年10月15日 12時39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許少峰 王語瞳在臉書見許少峰貼文欲購買遊戲裝備「幽暗」,即於110年9月17日9時8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許少峰,佯稱出售遊戲裝備云云,致許少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7日 7時8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少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51至52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81頁)。
⒊告訴人許少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83至284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86至289頁) 16 林心元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8591新楓之谷全伺服器買賣」見林心元貼文欲購買遊戲道具「神秘冥界幽靈能量劍」,即於110年8月25日3時29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心元,佯稱出售該線上遊戲道具云云,致林心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5日 4時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心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卷第5至6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7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至9頁)。
⒋告訴人林心元提出之臉書社團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11至17頁)。
17 陳浡濬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APPLE蘋果二手.全新交流中心」見陳浡濬貼文欲購買手機,即於110年10月24日14時22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陳浡濬,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陳浡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4日 17時13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黃聖捷) 【111年度偵字第1148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浡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486號卷第6至7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2頁)。
⒋告訴人陳浡濬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6至18頁)。
18 王品泓 王語瞳在臉書王品泓貼文欲購買手機後,王語瞳於110年10月8日23時15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王品泓,佯稱出售IPHONE 12手機,致王品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8日 23時8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12775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品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775號卷第5至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至9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0至11頁)。
⒋告訴人王品泓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4至39頁反面)。
110年10月8日 23時15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9 林宜家 王語瞳於110年9月11日17時3分後某時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林宜家,佯稱出售汽車避震器,致林宜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9月11日 18時30分 5,000點 (價值5,0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18301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宜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30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林宜家提出之購買遊戲點數卡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9至11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同上卷第12至12頁反面)。
⒋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糖蛙字第1110110003號函暨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儲值歷程(同上卷第13至16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7至21頁)。
110年9月11日 ①18時30分 ②18時32分 ①1,000點 ②1,000點 (共計價值2,000元) 板橋老王8888#6319/ 0000000000 (陳秀娟) 20 蕭鈺霖 王語瞳於110年9月12日1時48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蕭鈺霖,佯稱出售IPHONE 11 PRO手機,致蕭鈺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2日 2時46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板橋老王8888#6319)/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1904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9046號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蕭鈺霖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7至2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20日一前鎮字第00075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6至28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9頁)。
⒌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糖蛙字第1110114005號函暨會員帳號查詢(同上卷第30至31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32至33頁) 21 麥維中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愛麗西亞)」見麥維中貼文欲購買萌獸寶物,即於110年8月26日15時後之某時,以暱稱「Lao Wang」私訊麥維中,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虛擬寶物云云,致麥維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6日 18時14分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8y00000000(暱稱:板橋老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190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麥維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908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麥維中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49至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3550號函附綠界公司開戶資料及交細(同上卷第70至72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3、77至82頁)。
22 吳國增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遊戲點數交易區 GASH MYCARD 貝殼幣」見吳國增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即於109年1月26日21時12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吳國增,佯稱出售線上遊戲點數云云,致吳國增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月27日 0時20分 6,500元 (已圈存)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愛貝有限公司) 【111年度偵字第2319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國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198號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吳國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臉書社團截圖(同上卷第8至1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4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6210號函(同上卷第17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103005S號函附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同上卷第18至19頁)。
23 李智凱 王語瞳在臉書見李智凱留言欲購買IPHONE 12 MINI手機,即於110年9月28日18時20分後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李智凱,佯稱出售手機IPHONE 12 MINI云云,致李智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28日 18時28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3307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智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307號卷第6至9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1至13頁)。
⒋告訴人李智凱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1至32頁)。
110年9月28日 18時31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廖偉博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各系機車精品零件買賣中心」見廖偉博貼文欲購買排氣管,即於110年10月24日16時25分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廖偉博,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廖偉博陷於錯誤而匯款,或儲值遊戲點數。
110年10月24日 17時4分 2,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 (黃聖捷) 【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4至5頁)。
⒉證人黃聖捷於警詢時之證述(同上卷第6至8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43300號函(同上卷第16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7至19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1至24頁)。
⒍告訴人廖偉博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儲值線上遊戲點數畫面截圖(同上卷第25至51頁)。
⒎證人黃聖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2至63頁)。
110年10月24日 17時7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0月25日 3時41分 3,290點 (價值3,290元) 25 何冠緯 王語瞳於110年9月11日6時15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何冠緯,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何冠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1日 9時2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600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冠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6006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何冠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至17頁反面)。
⒊智冠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0至21頁反面)。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2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3至24頁反面) 26 黃聖堯 王語瞳在臉書見黃聖堯貼文欲購買虛擬寶物,即於110年9月9日20時30分後之某時,以暱稱「Lao Wang」私訊黃聖堯,佯稱出售虛擬寶物云云,致黃聖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22時51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帳號不詳)/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8302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聖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302號卷第6至8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1月10日一前鎮字第00093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12至16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8至23頁)。
⒌告訴人黃聖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4至34頁)。
110年9月9日 22時54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10日 2時49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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