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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佳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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